内蒙古科技大学

内蒙古科技大学外国专家管理系列制度

时间:2022-03-02 11:17 编辑:国际交流合作处临时账

内蒙古科技大学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内蒙古科技大学外国专家的管理由国际交流处(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负责向外国专家宣传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执行合同管理,督促其遵守,并定期考核其执行情况。

1、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政府对外国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做涉及我国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或科技秘密以及其它违反规定的调查。

2、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不得从事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活动。

3、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不得从事有伤风化和有伤中国人民感情的活动。

4、外国专家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从事经商、有偿咨询服务或接受采访及与教学无关、与身份不符的社会工作和其它活动;严禁外国专家在外打工、兼职、办学、教学;不得兼任与校方无关的其它一切劳务。

5、遵守所签订的聘请合同,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6、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工作制度,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做出整改。

7、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凡因故不能工作者,应事先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征得同意,方可批准。

8、外国专家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编写教学日历和教案,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

9、外国专家须严格遵守教学安排,不得随意调整课程,不得利用教学时间外出访友、旅游。

10、外国专家不得与在校学生有超出正常师生关系范围的交往。

11、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定期对外国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结束后,形成详实的书面总结,以提高聘请效益。

12、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外国专家,将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积极组织申报包头市或自治区“骏马奖”等。对工作表现不佳者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按照合同规定予以解聘,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因违纪而被解聘的外国专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离校。


[1] [2] 下一页

内蒙古科技大学 版权所有 © intl_office@imust.edu.cn

蒙ICP备05000413号 |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阿尔丁大街7号 | 邮政编码:014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