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技大学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 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 号)

2022-05-30 16: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备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已经中央政治局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不断加强因公出国管理工作,较好地服务了改革发展需要和对外关系大局。但也存在不少值得重视的问题:一些领导干部将因公出国限量管理规定曲解为个人待遇,要求轮流出国;有的组团单位和审核审批部门好人主义严重,不能认真履行把关职责;一般性、照顾性、重复性考察访问和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仍过多;因公出国中讲排场、铺张浪费、对外不守信用等问题时有发生;因人找事、变相公款旅游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不符合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的要求,有损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有损国家的对外形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整改。

规范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扣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本意见各项要求,严格按照因事定人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安排出国,严格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确保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外事管理规定落实到位,确保全国各领域各层次对外交流与合作健康有序开展。

中央有关部门将对本意见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贯彻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一旦发现违纪违法案件,将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7月3日




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各项外事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下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因公临时出国

(一)科学制订年度计划。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任务和国家对外关系需要,按照中央有关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科学制订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坚持因事定人,先由外事部门统筹确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对外交流与合作任务事项,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提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人选建议。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再安排考察性出访。大幅压缩出国培训规模,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不得赴国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开工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省部级人员不得以陪同文艺演出团组为由安排出国。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同一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国参加会议等活动要有选择,不得逢请必到。

各地区在授权范围内与外国地方政府签署经贸、科技、友好城市等领域的重要合作协议及重要企业间对外合作协议,可由本地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该领域的政府部门负责人结合外事活动见证。其他各级党政干部不见证,也不得以此为由专程安排出国或带企业团组出国。

已离(退)休省部级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执行任务,已离(退)休厅局级以下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任务。已离开原工作岗位且所从事工作与原单位无关联的党政干部,不得再由原单位安排因公出国。

(二)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中央关于“原则上各地区各部门正职和政府序列省部级人员每年出国(境)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商务的省部级人员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省部级人员1个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的规定,是对确有必要出国执行公务的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省部级人员每人每年或每2年可以享受1次因公出国待遇,不得据此要求轮流出国。参加双跨团组、国外培训均计入本人和本单位出访批次,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人员执行其他单位出访任务、地方省级人员参加中央和国家机关团组出访计入本人和本单位出访批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此从严控制厅局级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企业人员(指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下同)因公临时出国次数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

(三)认真履行计划报批、审核与执行职责。省部级人员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人选建议须经部门党委(党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送中央外办和外交部,并抄送中央组织部备案。厅局级以下人员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人选建议须经各组团单位党委(党组)审议后,向上级外事部门逐级报送,由外事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审批。各级外事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对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明确提出否定或调整意见,计划报送单位须遵照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计划外出国的,应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计划总量中调剂,并在报批时说明原因,总量不得突破年度计划。按规定自行审批报备的省部级团组,应在批准后1个月内向中央外办或外交部备案。

二、规范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团组

(一)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除企业负责人确有必要专程赴国外处理本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内部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外,不得应境外中资企业(含各种所有制的中资企业)邀请出访。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非主管部门不得以侨务工作、对台工作名义或应海外侨团的邀请出访。

(二)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要,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严禁派人为出访团组打前站。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上述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各出访团组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企业主要负责人因参加境外推介会、路演等大型经贸活动确需赴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12天,其他企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出席国际会议、多双边机制性磋商谈判,执行外交特殊使命,应对海外突发事件,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大型招商或展览活动及培训团组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并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不得片面追求规模和排场或借机安排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人员出国。

(三)严格控制双跨团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有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的下属单位组织双跨团组,应严格执行本部门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并事前征得参团人员所在的具有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单位的书面同意;确需组织地方人员参团的,仅限同一系统的地方省直部门和单位人员,并须事前征得省级外办书面同意,不得指定具体人选。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参加双跨团组,不得受理无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和组团通知,不得受理指定具体人选的征求意见函。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不得委托无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的下属学会、协会、基金会、培训中心等单位组织双跨团组。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原则上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组团,未经批准,其他部门和地方不得擅自组团出访。严禁组织考察性、无实质内容或营利性双跨团组。

(四)规范征求我国驻外使馆意见。根据现行规定,省部级人员及中央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因公临时出访,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因公临时出访团组,须事前征得我国有关驻外使馆书面同意。征求意见时,应提供代表团成员名单、出访任务说明、在外停留时间、主要外事活动安排、拟访对象和地点、组团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外方邀请函及邀请单位详细背景资料(包括邀请方联系人和电话、有无涉华敏感问题以及与我合作情况)等信息。出席国际会议的团组,还应提供会议举办方背景、会议内容、邀请范围、有无涉台或其他重要敏感问题等情况。呈报出访请示时须注明我国驻外使馆的意见,如用明电答复的,须附经馆长签批的答复函。

征求意见函应由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或其外事主管司(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以及中央金融企业在团组拟访前1个月发往我国驻有关国家使馆,由使馆统筹考虑,统一答复。任何单位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征求我国驻外使馆意见,不得向使馆内设部门或个人征求意见,不得以双方已商定为由要求我国驻外使馆出具同意函。

三、务实节俭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

(一)讲求实效。因公临时出国活动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团组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任务须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主管范围内,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对商定的公务活动要精心准备、周密安排,不得应付敷衍甚至随意取消,对达成的协议和作出的承诺要言而有信、抓好落实。出访团组应客随主便,礼宾应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尊重对方安排,不得提出过高要求。不主动要求会见往访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如确需会见或对方主动提出,应商外交部并在出访请示中写明报批。避免在往访国大选、重大节假日或局势动荡等时间节点往访。

(二)厉行节俭。出访团组要注重节约,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铺张浪费,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省部级人员住宿可安排普通套房,厅局级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严禁向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对外收授礼品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代表团出访用餐应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

(三)严守纪律。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拟与外方洽谈的重大项目应按规定事先报主管部门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作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四、实行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

(一)建立完善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机制。除配合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受中央委托执行临时任务、应对海外突发事件、履行外交特殊使命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事前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便于本单位或本系统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访请示中须注明公示情况。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资源共享。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出访团组或人员,要认真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的,外事部门不予审核审批,财务部门不予核销出国费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二)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省部级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将出访报告交由团长签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委(党组),同时抄送中央外办或外交部。厅局级以下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将出访报告交由团长签报组团单位派出单位,同时抄送外事部门。逾期不报的单位或个人,外事部门应暂停审核审批其出国执行任务。

五、严格审核把关与问责

(一)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把好第一关。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坚持谁派出、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自觉执行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出访任务和有关规定组团派团,严禁弄虚作假。出访请示件签发人对组团和派团负有直接责任,要严格审核把关。在出访请示件审核审批过程中,上级外事部门要求作出书面补充说明的,有关说明须由该出访请示件签发人或其委托人员签发。组团单位要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教育。

(二)我国驻外使馆要切实履行统筹把关职责。我国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严格执行中央各项规定,根据双边关系实际、团组访问时间和任务等,对缺乏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访问、无驻在国官方或业务对口单位邀请、没有访问议题安排或到访时间不合适的拟访团组,明确提出取消或调整、推迟意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好关。同时加强对到访团组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对发现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团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报告国内主管单位。

(三)财务部门要加强经费预算管理。财务部门要遵守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对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一律不得出具经费审核意见。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四)外事部门要严格审核审批。外事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外事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任务的必要性、人员构成与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不符合外事管理规定的团组要明确提出调整或取消出访的要求,不得弄虚作假、搞变通或疏于审核把关。

六、强化组织领导与联合检查

(一)加强统一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外事管理规定,切实把好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关。各级党委(党组)要进一步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党委(党组)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和外事管理工作机构,强化外事部门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因公临时出国等涉外事务的职能,为外事部门履职提供有力的组织与人员保障。

(二)加强外事审批权管理。有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的单位,必须严格根据授权审批因公临时出国任务。未经中央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外事部门作为因公临时出国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具有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单位出国任务审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滥用审批权或外事违规违纪的,要及时向外交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外交部要加强对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的管理,完善管理办法和年检制度,对滥用审批权的单位,要通报批评直至暂停或取消其审批权,并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完善联合检查机制。外交部、中央外办要会同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等部门,对全国范围内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并向中央报告检查情况。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由外事部门牵头,会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将检查情况报告外交部和中央外办。有关部门应按照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军队系统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可参照本意见精神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军队主管部门制定。


上一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

内蒙古科技大学 版权所有 © intl_office@imust.edu.cn

蒙ICP备05000413号 |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阿尔丁大街7号 | 邮政编码:014010